怀化市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怀化市河南商会,英文名为“Huaihua 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HHC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河南商人在湖南省怀化市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在鹤优秀豫商、团结社会各界朋友与兄弟商会,共同促进豫商企业不断发展。坚持团结互助,诚信务实的方针,推动河南、怀化两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怀化豫商各行业全面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怀化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怀化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怀化市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组织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湖南省怀化市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金口岸9栋1单元201-2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怀化市针对外来投资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对怀化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协助怀化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构建和谐社会。
(三)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外部商务、科技、文化等合作交流; 搭建资讯平台,提供商务、法律、金融、教育医疗等信息服务;
(四)团结豫商并推动豫商企业发展,树立豫商形象,打造豫商品牌;服务豫商企业,搭建豫商合作平台;帮助会员联络和协调政府、行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
(五)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实现会员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发展企业、支援家乡的共同愿望;加强豫鹤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六)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七)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宜。
(八)本团体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团体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九)本团体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 第八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三)入会对象:在怀化的河南籍企业法人、股东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部考察推荐、由秘书处报理事会通过后、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缴纳相关会员职别的会费;
(四)由秘书处颁发相关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免费在本商会网站刊登企业广告,发布产品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关心本商会发展,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八)推荐发展本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负责人(含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十一)听取、审议负责任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综合领导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较好的社会关系,突出的个人感召力、团队协作能力、鲜明的集体荣誉观念;
(八)热爱商会工作,热心商会事业,诚实奉公,清正廉洁。
•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商会工作,主持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提名或任命执行会长;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 5 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一年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出资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
•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6日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本文的文字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自媒体人、第三方机构发布或转载。 如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删除。 稿件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每商网及商会头条观点,不能作为投资建议,亦不代表我们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1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