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乡市黑龙江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本商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商会团体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团体会员会费减免,应由会员提出申请,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批准或追认。
第三条、本商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对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部门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本商会的会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本商会会费标准如下:
1、会长单位 会费每年3万元
2、执行会长单位 会费每年2万元
3、副会长单位 会费每年5000元(颁发烫金奖牌)
4、秘书长单位 会费每年2000元(颁发烫金奖牌)
5、理事会员单位 会费每年1000元(颁发烫金奖牌)
6、单位和个人会员 会费每年300元(颁发制式专门设计的打印证书)
第五条、本商会团体会员的会费按年度缴纳,团体会员在加入商会的月份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六条、团体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经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注销。
第七条、黑龙江商会会费限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主要用于日常经费,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2、开展会员活动和业务交流;
3、编辑出版本会刊物、网站和公众号以及其他信息交流载体;
4、维持办公设施日常运行的费用以及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
5、商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6、理事会审定认可的其他必要支出:
7、特殊项目经费或者特殊支出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八条、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及收支明细账目,每季度向会长书面呈报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应对年度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报理事会审议。秘书处应将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审计报告向会员公布。
第九条、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一年。调整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本办法自黑龙江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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